储能中国网获悉,近日,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对《山西省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其中,《意见稿》指出,独立储能满足商业运营条件后,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自动进入商业运营,并且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独立储能调试期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按照当地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
独立新型储能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调试运行期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独立新型储能,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标准按照《山西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辅助服务市场规则确定分摊标准的3倍执行,若当月调试期分摊费用超过电费收入的10%,按照电费收入的10%进行结算,分摊费用月结月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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