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中国网获悉,近日,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贵州能源监管办关于贯彻落实<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表示,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调试运行期上网电费的10%作为“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已退出商业运营的独立新型储能仍然上网发电的,其上网电费的10%纳入辅助服务费用管理。
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满足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前)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其中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发电机组可参照优先发电机组,通过报量不报价形式确定电量。
具备运营条件后独立新型储能并网后6个月转商运行。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结算时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结算。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贵州能源监管办关于贯彻落实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 (国能发监管规〔2023〕48 号)相关要求,贵州能源监管办组织编制了《贵州能源监管办关于贯彻落实<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 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于 2023 年 9.月 23 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贵州能源监管办。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贵州能源监管办关于贯彻落实《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的通知
3.征求意见反馈表
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